本文金海四季向大家介绍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核心的会计问题,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等都属于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转移的范畴。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资产终止确认问题。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租赁公司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将其金融资产转让给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的第三方。“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比如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将会对租赁公司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多样,也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交易结构的安排是以租赁公司为主体开展,金融资产转移的总目标是改善租赁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根本上为了提高租赁公司的收益水平或改善财务状况。无论是改变资产负债结构、调整资产的流动性,反映在租赁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中。还是降低信用风险或提高资本充足率,成为其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若转移是融资行为,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的性质是销售还是融资并不是以租赁公司的意愿所决定,那么资产转移的结果是租赁公司终止确认已转让的金融资产,那么金融资产转移的结果是租赁公司发生一项新的负债,金融资产转移的本质问题是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交易在实质上是销售行为还是融资行为。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专业判断才能得出结论。若认定是销售,并确认一项销售的取得;需进行新负债的初始确认。
租赁合同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持有对承租人的债权以及对租赁物件的物权,在租赁债权有关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时,再比如,《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租赁物件的物权有关的权利仍然继续专属于租赁公司。按此条款,租赁公司转让债权应当通知承租人。租赁公司金融该资产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是《合同法》的一些法律条文,如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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