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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资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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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所属栏目:特殊资质办理    日期:2017-01-17 14:27:21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项目评估申请表

  2.被评估专利项目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资料的复印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见“申请文件段落”

  3.非当年授权的需提交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

  4.专利项目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5.专利项目所获奖励的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注: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评估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专利项目评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格式审查

  3.审查合格后,由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由市知识产权局将评估结果通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以申请专利项目评估单位提交的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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