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财汇智集团,专业资金服务!
集团06年成立 服务客户超2万家
全国领先的摆账,资金服务集团!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山西 海南 均有分公司
摆账亮资网—摆账_亮资—资金雄厚,公司实力强—精财汇智集团有限公司!
 首页资质业务 >   

资质业务

工商资源平台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能否继续抵扣?

所属栏目:资质业务    日期:2017-01-17 14:51: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上一篇:纳税人营改增的问答
下一篇:商标注册应该在个人名下还是公司名下的问题

相关文章阅读